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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安市城区改造指挥部办公室议事规则

来源:延安市城区改造指挥部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4-10-28 10:16

延安市城区改造指挥部办公室议事规则

第一章总则

为认真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原则,进一步规范延安市城区改造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城改办)“三重一大”事项(重大事项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大额资金使用)决策程序,做到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结合城改工作实际,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章会议制度

第一条市城改办实行党总支党员大会、党总支委员会会议、主任办公会会议、办务会会议、专项问题会议制度。

第三章议事范围

第二条党总支党员大会由党总支书记召集并主持,全体党员参加。书记不能参加会议的,可以委托副书记或者委员召集并主持。党总支党员大会议题提交表决前,应当经过充分讨论。表决必须有半数以上有表决权的党员到会方可进行,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的党员的半数内通过。党总支党员大会一般每季度召开1次。党总支可以根据工作需要,适当增加大会次数。

党总支党员大会议事范围:

1、听取和审查党总支和各党支部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2、按照规定开展党总支选举(换届)工作,推荐出席上级党代表大会的代表候选人,选举出席上级党代表大会的代表;

3、讨论和表决接收预备党员和预备党员转正、延长预备期或者取消预备党员资格;

4、讨论决定对党员的表彰表扬、组织处置和纪律处分;

5、讨论决定其他重要事项。

第三条党总支委员会会议由党总支书记召集并主持,书记不能参加会议的,可以委托副书记或者委员召集并主持。党总支委员会会议须有半数以上委员到会方可进行。重要事项提交党员大会决定前,一般应当经党总支委员会会议讨论。党总支委员会会议一般每月召开1次,根据需要可以随时召开。

党总支委员会(扩大)会议由党总支书记召集并主持,书记不能参加会议的,原则上不召开。根据党章、支部工作条例等相关党内法规规定:(1)召开党总支委员会(扩大)会议,到会委员必须超过半数。(2)党总支委员会(扩大)会议一般只能在党内扩大,不能扩大到非党群众。(3)参加党总支委员会(扩大)会议的同志可以充分发表意见,但无表决权。(4)党总支委员会(扩大)会议只能对有关问题进行讨论,提出意见,但不能对重大问题进行表决决定。(5)党总支委员会(扩大)会议根据需要可以随时召开。

(一)党总支委员会会议议事范围:

1、讨论研究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指示精神的具体意见和措施;

2、讨论研究决策市城改办党的建设六大方面、党风廉政及反腐败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和其他涉及全局性的重大问题;

3、讨论研究党总支工作计划及其落实措施;

4、讨论检查党总支自身建设工作;

5、讨论研究本单位群团统战组织等重要工作;

6、讨论研究提交上级党组织的请示、报告;

7、讨论研究提交党总支党员大会决定的事宜;

8、讨论研究决定各支部及各指挥部、各科室请求党总支解决的重大事项;

9、讨论研究需报请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审批的人事事项。讨论研究需报请市委编办关于机构设置和调整等有关事项。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研究市城改办干部推荐、提名、任免和奖惩;

10、讨论研究应当由党总支委员会决定的其他重要问题。

党总支委员会扩大会议议事范围:

传达学习上级党委的重要会议精神、重大决策和工作部署,研究贯彻落实措施。

第四条主任办公会会议由主任、副主任组成。邀请派驻纪检监察组主要负责人和相关组员列席会议。相关指挥部、科室有关负责人根据议题内容列席会议。会议由主任主持,主任外出或有其他重要安排时,原则上不召开。主任办公会会议一般每月召开1次,如有需要可随时召开。

主任办公会会议议事范围:

1、讨论研究需向市委、市政府呈报的重要事项;

2、讨论研究市城改办领导班子成员分工和调整;

3、讨论研究市城改办建设发展中长期规划、重大专项规划、年度计划和资金预算安排;

4、讨论研究大额、重大资金(单项费用支出在10万元及以上)使用事宜;

5、讨论研究需招标、采购、审批、签订合同等事项;

6、讨论研究城改工作中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社会公众利益的事项;

7、安排部署党总支委员会会议议定事项;

8、需要主任办公会议讨论研究的其它事项。

第五条办务会会议由主任、副主任、指挥长和科室负责人、副指挥长参加,必要时邀请派驻纪检监察组主要负责人和相关组员列席会议。会议由主任召集和主持,主任外出或有其他重要安排时,也可委托一名副主任主持会议。办务会会议一般每半月召开1次,如有需要可随时召开。

办务会会议议事范围:

1、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有关工作会议精神;

2、研究年度《市政府工作报告》任务分解事项和目标责任考核任务落实事项;

3、传达贯彻党总支委员会会议和主任办公会会议决定的有关事项;

4、研究审定城区改造重大项目;

5、研究和把握市城改办规划建设发展态势,听取各副主任、指挥长年度目标任务、工作重点进展及落实情况。研究部署年度、季度工作及阶段性城改重点工作;总结年度工作,研究年度工作计划;

6、通报有关城改重要工作和重要事项;

7、讨论和审议内部管理事务、有关工作流程、各项规章制度及实施办法;

8、需要办务会会议讨论研究的其它事项。

第六条专项问题会议根据专题内容的紧急、重要程度确定出席范围。涉及重大事项和重大任务的一般由主任召集和主持;涉及一般事项或前期沟通事项的一般由各副主任根据职责分工召集和主持;专项问题会议可根据情况邀请市、区相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和规划设计、工程建设、政策法律等方面专家参加会议;专项问题会议根据工作需要随时召开。

专项问题会议议事范围:

1、研究处理上级批示及党总支委员会会议、主任办公会会议、办务会会议议定事项的贯彻落实;

2、研究重要活动的协调保障工作;

3、研究处理突发性事件;

4、研究城改工作范围内的一些重点、确需集体研究的重大事项;

5、需要专题讨论研究的其它事项。

第四章议题程序

党总支党员大会议题由总支书记拟提,综合科负责会议筹办、记录、资料存档和纪要起草。会议纪要由总支书记审核签发。

第八条 党总支委员会会议议题由总支书记或总支副书记、总支委员拟提,综合科负责会议筹办、记录、资料存档和纪要起草。会议纪要由涉及的总支委员、总支副书记和总支书记审核签发。党总支委员会(扩大)会议议题由总支书记拟提,综合科负责会议筹办、记录、资料存档和纪要起草。会议纪要由总支书记审核签发。

主任办公会会议议题一般由副主任拟提,涉及重大事项决策、重大项目安排、大额资金使用的可先由指挥部或科室负责人拟题,经各副主任、主任审核签字后报综合科。综合科负责会议筹办、记录、资料存档和纪要起草。会议纪要由副主任、主任签发。

办务会会议议题由指挥部或科室拟提,经指挥部、科室负责人初审签字,各副主任、主任签字审核后报综合科。综合科负责会议筹办、记录、资料存档。会议纪要的起草由拟提指挥部、科室起草,副主任、主任审核签发,综合科校对文字语法错误。

第十一条专项问题会议议题由指挥部或科室拟提,经指挥部、科室负责人初审签字,各副主任、主任签字审核后报综合科。拟提会议的指挥部或科室负责会议筹办、记录、资料存档(会议资料报综合科备案)。会议纪要由拟提指挥部、科室起草,副主任、主任审核签发,综合科校对文字语法错误。

第五章决策程序

十二党总支党员大会、党总支委员会会议、主任办公会会议、办务会会议、专项问题会议按一题一议、逐题研究的程序进行,对列入相关会议讨论的议题,凡议题拟提负责人不能参加会议的,所报议题当次会议不予研究审议。

十三党总支党员大会、党总支委员会会议、主任办公会会议、办务会会议、专项问题会议实行票决制和末位发言制,按照“事前告知、议题表述、充分讨论、全体票决、末位定论”的程序进行。在研究重大事项前,要提前将议题告知参会人员,使参会人员有充足的时间深入调查研究,多方征求意见,并进行充分思考和酝酿,做到议事时心中有数。会议期间,由议题拟题人首先发表意见,然后与会人员、班子成员自下而上进行讨论,需要票决的事项与会人员举手表决或票决,主要领导要在认真听取与会人员意见建议的基础上最后表态,并作出正确决策,形成最终决议。

第十与会人员对会议集体作出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可以保留意见,也可以向党总支委员会报告。在党总支委员会未改变决定以前,应无条件执行集体的决定。

第十党总支党员大会、党总支委员会会议、主任办公会会议、办务会会议、专项问题会议均应有纸质记录,并根据实际留存录音、录像资料;会议记录原则不得修改、补充或未经会议研究增加议题和决策事项。

第十六条党总支党员大会、党总支委员会会议、主任办公会会议、办务会会议、专项问题会议中涉密的文件资料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要求,落实保密措施,控制知晓范围,会后统一交回综合科,私自留存或储存、传播涉密文件及信息或造成不良影响的,交由市纪委监委、市委保密部门查处(国家工作人员故意泄露涉密文件的,属违反刑法的犯罪行为);会议中涉及的保密内容与会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不得泄露和公开,违者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六章决策执行

第十党总支党员大会、党总支委员会会议、主任办公会会议、办务会会议、专项问题会议作出的决定,由分管副主任或各指挥长负责组织落实。议定的事项应每隔7个工作日向总支书记、主任汇报办理情况;因不可预知因素造成执行条件发生变化,确需修改或者变更决策的,应及时重新提请会议研究;如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需要临时处置的,除报告主要领导知晓外,应及时向市委、市政府工作报告。

第十各总支委员和分管副主任应当按照分管工作及时跟踪督办党总支党员大会、党总支委员会会议、主任办公会会议、办务会会议、专项问题会议议定事项进展情况;综合科负责督查检查落实情况,确保决策事项落实到位。

第十九条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陕西省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办法》《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情况:

1、未按规定内容、范围、程序上报相关会议研究决定“三重一大”事项的;

2、擅自变更党总支党员大会、党总支委员会会议、主任办公会会议、办务会会议、专项问题会议作出的决策决定或不按要求落实会议决策决定事项的;

3、未提供真实议题情况造成会议不当决策决定的;在决策决定执行过程中发现问题,未及时向上级报告也未采取措施及时纠正的;

4、其他需要追究相关责任的情况。

第二十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